市场主体发布互联网信息如何避开风险点
笔者还记得微信公众号平台有一个口号: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这个口号微信公众平台从早年沿用至今。包括微信公众平台在内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孕育出了自媒体——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发声,自媒体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来源。
伴随着自媒体壮大的是国家对互联网信息发布的监管日趋全面和严格。国家的监管规定是在互联网信息的发展实践中不断总结和补充的。本文笔者与大家分享三个方面的互联网内容规范,分别是:宗教、视听节目、新闻。
一、宗教
如今许多宗教名刹都有自己的网站及信息平台账号,前不久,网上还流传着某佛教名寺招聘微信公众号小编的文章。除了宗教机构,许多个人也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信息平台分享宗教知识和理解。在现代快节奏的紧张生活环境下,这些自媒体获得了不少订阅和关注。
然而,就在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从此,互联网谈经论道正式纳入监管合规范围。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制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宗教信息发布、转载、传播平台等。根据《办法》,通过互联网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信息的,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分为两种方式:
其一是宗教团体、院校、寺观教堂自身获得许可证,可以通过自建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仅可通过自建网站等方式提供,不得依附于公共信息平台提供;
其二是通过平台发布,例如在微信公众平台设立账号等,此时应由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获取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并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用户真实身份,并对用户进行管理,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平台,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如果平台用户违反上述《办法》,则管理部门将以平台提供者为抓手,责令平台提供者对用户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关于内容,不得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得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宣扬迷信邪教等,这些自不必说。
笔者认为,自《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起,未获得许可证的主体不得通过自建网站发布宗教信息,通过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发布的,只要该平台获得许可证,则还是合法的,而一般头部平台都会申请并获得许可,但个体用户发布时也需注意符合法规及平台协议。
二、视听节目
相比于新出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版在2015年就实施了。
同样的,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办法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传等传播服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也分为通过自建网站传播和通过平台传播两种形式。通过自建网站传播的,需自己取得许可证,前不久某一律所受到处罚就是因为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建网站传播互联网视听节目。
通过平台传播的,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96号),由网络平台获取许可证,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对节目内容履行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范围。
为何强调节目范围不得超出许可证范围呢,这是因为针对不同类别的视听节目,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对互联网视听节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如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等,该类节目监管最严,除需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外,还需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前阵某单位在平台上发布视频也受到了处罚,正是由于未获得许可情况下涉及了此类视听节目。
由上可知,国家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依然是通过自建网站和平台两条通道来监管。
三、新闻
新闻可以说是互联网信息监管的重中之重。其他类型的信息监管还是通过开放式的许可制,而对新闻特别是新闻采编则采取闭环管理。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分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外资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非公有资本一律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新闻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的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从这个定义来看,《规定》规制的新闻是狭义的,若某市场主体发布关于自身的新闻讯息,一般不属于此处讨论的规制范围。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开展服务活动。
互联网新闻传播平台提供传播平台服务的,应获得上述许可,还应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与注册用户签订协议。若是市场主体自身想通过自建网站提供新闻服务,笔者想这应该不在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考虑范围内。
市场主体虽不会采编新闻,但很可能转载新闻。对此,《规定》要求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也即官方新闻报道。至于何为官方,可以参见国家网信办不时更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转载稿源名单中的主体及账号发布的新闻,一般就达到了合规要求。
总结
总结来看,国家对互联网敏感内容的监管一般都是通过发放许可牌照来实施。牌照取得主体分两类,一类是自营的,一类是平台。通过这两条线,监管就有了抓手。对于一般市场主体发布互联网信息而言,建议借助平台发布,不建议通过自建网站,而且建议选择头部平台,内容上做到依法依约,如此,可降低互联网信息发布的隐藏风险。
羌旭
协力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律师
羌旭律师为复旦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硕士,为盛趣游戏、叠纸游戏、兰馨影业、波克城市、新道信创意、信天通信、米思米、新华发行、宝碟、上海市大数据中心、途虎养车、上工申贝、新民晚报社等单位提供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美国公证或许和你想的不一样——从汉华易美与金种子公司案说开去
商标权属或许不是李子柒与杭州微念的纷争所指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近期热文
从Biogen v. Mylan案看临床试验数据对专利的影响
“唐韵衣帽间家具”是美术作品吗?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判断标准探讨
别了,三分钟电影?
年度“大案”终落幕 超15000件商标将失效
优化营商环境与专利权之反向保护
对以网络数据库为媒介的作品传播方式之规范与完善——基于九旬教授与知网版权纠纷一案
主动提起或被动遭遇多起知识产权纠纷遭问询,拟上市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答复?
林广海:著作权纠纷——发展态势与制度应对
电竞赛事直播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再看“耀宇诉斗鱼案”
音频节目保护困境 | 将音频节目从录音制品保护改为录音作品保护,就能解决授权和网络传播中的问题吗?
谈谈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一些问题
停发三月、“天价”地下交易滋生,游戏版号逐渐成“稀缺品”?| 调查
常见的商标运用有哪些方式?
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修订解读
著作权法“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